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债务人获经济“重生”
(资料图)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今天(6月20日)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向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债务人梁文锦送达民事裁定,裁定该案已执行完毕,并依法免除其未清偿债务。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申请人梁文锦因此获得经济“重生”。
“梁文锦,今天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定,免除债务人梁文锦对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载明的债务范围内,未清偿债务的清偿责任。”今天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在法院向梁文锦送达了裁定书。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画上了句号。
今年37岁的梁文锦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由于没有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受新冠疫情影响,他的债务越垒越高且无力全部偿还。截至破产申请提出之日,他的债务总额约75万元,而其仅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积金,每月固定工资收入约2万元,无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
2021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个人破产申请。2021年7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向梁文锦送达裁定书,根据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梁文锦三年内偿还借款本金,所有利息被免去。如果梁文锦不能按重整计划执行,债权人依法有权向其追索未归还的所有借款本息。
“通过努力工作,攒工资,加上生活节俭,实现了提前还款。”梁文锦今天告诉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今年4月中旬他还完全部债务后,就向法院申请免除其在重整计划载明的债务范围内未清偿债务的清偿责任。
“把债都还清了,拿到裁定书后,在法律意义上得到了经济‘重生’,我终于松了一口气,可以开启我全新的生活了。”梁文锦告诉记者,“个人破产制度对我们这些不幸的创业者的挽救意义还是很重大的。”
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破产制度。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梁文锦申请个人破产案是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也是境内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
“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件的圆满终结,意味着在我国境内推行个人破产制度是可行的,对于挽救困境中的债务人、推动创新创业政策的深入和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生动的现实案例,也对我国今后的个人破产立法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徐阳光今天对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说。(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责编 | 吴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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