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不再全面禁止“路边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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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杜艳)日前,《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允许街道办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经营场所。
“路边摊”不仅受市民欢迎,还解决了部分人的就业、增收问题,也让城市拥有更多烟火气。此前,因占道经营影响交通、乱扔垃圾影响环境卫生等问题,“路边摊”在深圳一度被禁止。
新修订的《条例》在原本“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基础上,增加“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经营场所”的例外规定,以兼顾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和城市整体市容美观有序,留住城市“烟火气”。
《条例》规定,摊贩经营场所具体划定办法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制定。在划定位置之外设摆摊且拒不改正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占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条例》还改变了对超门窗摆卖经营“一刀切”的管理模式,规定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的,应当符合规范,为商家“外摆”开了一道“口子”。
《条例》授权深圳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另外制订“外摆”相关规范。违反规定超门店摆卖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条例》还明确有光源、声音、反光材料的户外广告设施要符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要求,控制光源亮度、声音分贝、反光材料反射角度和使用时间。违反规定逾期未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相关行政许可。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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