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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成2022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焦点

2022-03-07 09:23:22 中国汽车报网

随着智能汽车时代渐行渐近,自动驾驶也备受关注,成为今年全国两会上热议的焦点。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自动驾驶系统的合法地位,并制定人类驾驶员与‘自动驾驶系统’的责任划分标准规则和处置机制;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建立‘自动驾驶系统’的等级评价认证体系和准入机制。”全国人大代表、上汽集团董事长陈虹向《中国汽车报》记者表达了自己的思考,还有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在提出方案和建议。

完善法规最关键

近年来,自动驾驶技术可谓是日新月异,全球自动驾驶技术、产业、市场竞争也在走向白热化。我国自动驾驶技术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由于市场需求和多方推动,目前在技术和市场应用上都已经跃入世界前列。预测表明,到2025年,全球智能网联汽车渗透率将从2018年的30.7%攀升到59.4%,其中国内渗透率将达到达到75.9%,居领先水平。

但是,目前自动驾驶技术研发与产业发展都面临一系列亟待完善的课题,核心技术不够成熟、测试体系不完善、技术标准与法规缺失,以及如何保证驾驶权在遇到紧急情况的时候在系统和人类驾驶员之间快速、顺畅地交接,还有与人工混合驾驶时出现事故如何进行责任划分,仍然在探讨范围中。

自动驾驶与智能汽车密不可分,全国人大代表、长安汽车董事长朱华荣提出,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的法律法规体系,加速行业合作,打破数据壁垒,同时合理制定汽车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要求,建立可信汽车数据流通渠道,在满足数据安全要求的同时,进一步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

目前,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责任认定、自动驾驶伦理等方面的法律条款内容缺失;缺乏统一标准的数据中枢,人、车、路、场(停车场)信号系统整合不够,存在数据壁垒;汽车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信息侵权责任、安全保障责任的主体依然存在法律条款内容的缺失等问题。

来自车企的代表委员,从多个层面对自动驾驶提出了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广汽集团董事长曾庆洪从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出发,建议修订《道路交通法》。他提出,要对其中的第2条和第76条进行修订:

一是建议增加并明确“机器驾驶人”的定义,有助于厘清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也为未来我国智能驾驶汽车上路的合法性做好前瞻性的立法铺垫;二是建议增加“智能驾驶汽车应当安装关键数据存储黑匣子或关键数据云端备份”的强制性规定,以确定交通事故发生时控制车辆的责任主体是驾驶人还是智能驾驶系统;三是在现行交通事故归责的基础上,增加由系统控制智能驾驶汽车时认定交通事故的有关法律规定,明确智能系统责任由生产者承担;四是建议增加“将智能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保险纳入强制保险的范围,分散相关责任主体的风险”的有关法律规定,以确保技术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相结合。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创新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伊彤建议,建立和完善我国自动驾驶法律保障体系。伊彤分析,目前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统领的现有法律框架是基于机动车和人类驾驶人为基础的,无法满足新技术发展需求。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条例仅允许有资格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自动驾驶系统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合法地位。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伊彤说,这意味着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取代有资质的人类驾驶员,在道路上控制汽车的运行。

全国人大代表、华星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响也围绕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立法及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国家战略地位提出了建议。“建议在全国人大的授权下,逐步开展部分代表性区域自动驾驶立法的先行先试,快速建立地方和行业技术标准和准入体系,并复制推广至其他城市,为上位法的制定和完善提供补充和支撑。”伊彤提出。

多措并举齐助力

自动驾驶的技术、产业、市场发展涉及众多方面,对此,代表委员也提出了多措并举的设想和建议、

陈虹建议,进一步加大对核心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通过专项资金扶持等方式,鼓励引导企业自主掌控操作系统、线控底盘等核心软硬件研发能力,加快形成行业标准、尽早实现自动驾驶产品技术规模化。

其实,目前对于操作系统、线控底盘等核心软硬件,国内也已经聚集了一批自主品牌企业。其中在操作系统领域,已经有华为、阿里及蔚来、小鹏、吉利、比亚迪等,都已经在开展不同程度的研发。

“自动驾驶保险和事故赔偿政策不完善,客观上制约了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和自动驾驶机动车的市场化。”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重庆理工大学校长杜惠平向记者表示,加快完善自动驾驶机动车相关保险和事故赔偿的政策。他认为,在现有保险模式下,由于自动驾驶状态下驾驶人缺乏侵权责任基础(过错性),第三者责任保险模式(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在自动驾驶侵权领域无法适用。在产品责任保险模式下,消费者难以举证产品存在《产品质量法》第46条所称的“不合理危险”,生产者则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 “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进行有效的抗辩,易导致生产者、受害人、驾驶人三方利益失衡。因此,积极探索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险种模式意义重大。

因此,杜惠平认为,应分阶段建立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赔付制度。现阶段,宜在道路交通事故保险领域新增单方无过错保险险种,使之与第三者责任险并列,并改变现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对自动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事故进行兜底赔付。

此外,全国政协委员、百度公司董事长兼CEO李彦宏建议,加快自动驾驶无人化政策创新。他建议,引导并支持地方政府出台政策,打造全无人自动驾驶汽车的载人运营政策先行区;加快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和发布实施,从国家层面为加快自动驾驶汽车规模化商用、无人化奠定法律基础;适度超前建设智能交通基础设施,发挥5G的远程控制优势,通过车路协同提升交通效率和安全性,带动汽车产业向智能化和网联化转型升级。

自动驾驶的车路协同,离不开智慧道路建设。全国人大代表李俊丰建议,原有的公路加强科技电子的投入,加快智慧公路建设,让自动驾驶与车路协同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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