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反垄断大锤砸向汽车业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决定分别给予腾讯、和谐汽车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1月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与河南和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近一年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对汽车经销商等相关企业的反垄断行政处罚中,“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案件数量最为突出。
“纵观去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涉及汽车经销商等企业相关案件,大都是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属于程序性违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中有的属于企业该报未报,也有的涉及协议控制(VIE),而协议控制在以往的规定中较为模糊,2021年2月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18条规定“涉及协议控制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为执法提供了明确依据。
罚单屡现引发警示“腾讯收购易车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腾讯收购途虎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大搜车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中,不仅涉及汽车经销商等相关企业,而且“互联网+汽车”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数量居多。 “随着汽车行业向智能化、网联化、电动化变革,出现了‘互联网+汽车’的新业态,数据成为汽车业竞争的资源之一,由此带来了新的反垄断课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律所中国区竞争与反垄断业务负责人邓志松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一年来的执法案例看,“互联网+汽车”并非个案,已发布的案例中,涉及与经销商、共享汽车、汽车金融、汽车充电桩、车载导航地图、汽车智能化软件研发、氢燃料电池、汽车制造等领域的企业合作中产生的问题,反映了在汽车行业大变局下特定领域有一定普遍性的垄断违法行为,需要引起汽车全行业的重视。 “‘互联网+汽车’中的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数量居多,与多种因素有关。”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太阳向《中国汽车报》记者分析,从背景看,以往对于“互联网+”的监管相对包容谨慎,但随着我国互联网企业发展壮大,也出现了“大数据杀熟”、“二选一”(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抢跑”(即未依法申报而擅自实施经营者集中)等现象,危机市场公平竞争和经济社会发展。“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2021年经济工作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具体内容就包括规范互联网领域。随即,我国强化了相关的立法、执法,发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并加快反垄断法的修订,及时公布了“互联网+”的反垄断执法案例。而“互联网+汽车”相融合的新业态正在成为日益明显的趋势,是反垄断监管的重点,这在全球范围内也是如此。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互联网+汽车’相关案件,给汽车行业带来了警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委员会副主任、反垄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黄伟向《中国汽车报》记者强调,当前“互联网+汽车”的投融资日趋活跃,一般涉及资金数额也较多,对市场的影响较大,已属于反垄断强监管领域。因此,依法申报是汽车行业相关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 严加约束遏止违法在腾讯与和谐汽车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中,腾讯、和谐汽车分别持股30%、40%,共同控制合营企业。2015年7月2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2021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此立案,展开调查。 “由上述案例,以及从广汇汽车到滴滴出行,从经销商到整个汽车行业,相关反垄断案例频频出现,反映了政府对实施经营者集中违法行为问题的重视程度,未来势必会是严格监管的重点。”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郎学红向《中国汽车报》记者表示,此类违法行为对经销商及汽车行业的市场有序竞争和长远发展都十分不利,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也会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以构筑行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其实,国外也不乏相关的反垄断案例。2021年7月,英国竞争执法机构宣布对电动汽车充电领域独家协议行为发起反垄断调查。之前的2021年5月,欧盟委员会发布的《汽车业集体豁免条例》评估报告中提出,需要对现行反垄断监管制度进行修订,以适应“互联网+”新业态下,数据成为汽车后市场竞争关键资源这一新态势。 “这些案件有的发生在数年之前,但还是被主管机关追溯查处,由此可见反垄断执法趋严的倾向。”在邓志松看来,经营者集中是企业集中资源、节省成本,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但也可能导致竞争者数目减少,影响市场竞争,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受到普遍关注。特别是汽车行业中,如果对违法行为不加以约束,可能会使汽车行业的竞争秩序受损,创新受挫,不利于汽车行业的变革与发展。 近年来,由于汽车业和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规模不断壮大,市场影响力日益提升,已经成为国内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因此逐渐成为我国反垄断执法监管的重点。2014年以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已查处一系列汽车整车、零部件供应商、经销商相关的垄断案件。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底,相关案件累计罚款近26亿元。 “如果对于未依法申报等垄断违法行为不加以约束,纵容垄断行为,则市场竞争秩序将遭到破坏,市场机制将严重失灵,消费者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也将受到严重伤害。”李太阳表示,市场竞争客观上也有保护、促进创新的作用,如果对垄断行为不加规制,企业的创新动力会越来越低,甚至可能导致企业为了取得垄断利益遏制创新、进行合谋等。因此,强化反垄断执法,防止“掐尖式并购”等垄断行为,是目前各国反垄断执法的重点之一。 反垄断风向有变客观而言,汽车行业具有产业链长、上中下游业务类型多样的特点,从零部件、制造、新车销售、售后服务到二手车流通相关利益方众多,经营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多类问题,其中又以纵向垄断协议问题尤为突出和复杂。为此,2019年1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为执法者和经营者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指引。 “随着汽车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全面放开,今年汽车领域的投融资并购及相应的经营者集中也将更为活跃,这将是反垄断监管的重点方向。”黄伟谈到,从2021年查处的相关案例看,几乎都是按照现行反垄断法所规定的上限50万元进行顶格处罚。而且,当事企业受到行政处罚也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后续融资等资本运作都将产生不利影响。 反垄断执法逐步趋严,是大趋势。还在2020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附条件批准英飞凌科技收购赛普拉斯半导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时就指出,随着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和自动驾驶、物联网等以新能源汽车为主要平台的车载技术迅速发展,车规级MCU(微控制单元)市场需求前景广阔,而此项集中对全球车规级MCU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因此对两公司和集中后实体附加了不得无正当理由实施搭售、保证供应、保证兼容性、依据FRAND(公平、合理与非歧视)原则供应产品等要求。 “汽车产业变革和技术升级影响市场竞争格局,也影响了反垄断监管的走向。”邓志松说,我国对汽车业垄断行为的监管重点,已经从传统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价格垄断,转向经营者集中领域,包括互联网平台企业、出行企业、新能源汽车企业都已经进入了监管视野,监管将更加严格。 王先林表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最高罚款上限为50万元,现阶段下其威慑力明显不足。2021年10月公布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第58条规定,如果违法集中造成了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其处罚金额可以达到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即使没有造成排除、限制竞争后果,处罚金额也可以达到500万元。“显然,对处罚上限的大幅提升,将有效地提升反垄断的震慑力。”王先林认为。 “2021年是中国反垄断的‘大年’,也仅仅只是强化反垄断的‘元年’,是常态化和持续性反垄断的开始。”多位受访的法律界人士认为,今后我国将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两手并重、两手都要硬”的原则,持续强化反垄断,以公平竞争促进包括汽车业在内的所有领域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经销商行业的并购、整合案也在不断增加,对此,我们也会在行业层面加强反垄断法的宣贯,提高汽车经销商及相关企业的自觉守法意识,推动行业走健康、可持续发展之路。”郎学红最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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